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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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區選擇辦法
(98.11.19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內政部98.12.8內授中社字第0980022319號函同意備查)
(106.11.15第十三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
(內政部106.11.30台內團字第1060084495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工業團體法第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與本會章程第47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簡稱出席代表)之選舉,採北部、中部、南部各轄區自行召集辦理之。
第二之一條:轄區分為北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中部(台中市、彰化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南部(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台南市、嘉義縣市)如有外島加入會員分配連江縣(馬祖)屬北部,金門縣屬南部,惟轄區遼闊及會員家數過多得視需要分設轄區。
第三條:大會出席代表之名額,以8家會員產生一位出席代表(但上限不得超過150名),依改選前一年年底(12月31日)會員繳費家數為準,各轄區依會員總數除以8家,尾數以四捨五入計算,出席代表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產生計算方式舉例如下:中部轄區會員總數143家,除以8家,其應產生出席代表17.87名,四捨五入,可產生出席代表18名。
第四條:出席代表如喪失會員代表資格,亦同時喪失出席代表資格。
第五條:各轄區應依規定於理、監事任期屆滿當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召集選舉出席代表,本會得依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理、監事選舉。 前項各轄區未如期選出出席代表者,視同放棄選派出席代表出席該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第五之一條:各轄區出席代表選舉規定事項如下:
1.各轄區於轄屬預備會議或擇一特定時間及地點改選出席代表,以採用無記名連記法為原則,但各轄區轄屬會員超過600家應改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數額於圈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
2.各轄區選舉出席代表時應由本會於各轄區辦理選舉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送發各轄區,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3.選舉票格式,應載明轄區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將登記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之。 前項登記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由會員代表向所屬轄區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時,由委員會決議徵詢提名補足之。
4.各轄區之選舉票,依前項規定之格式印製,並蓋用各轄區圖記及本會推派之監事代表印章後,始生效力。
5.各轄區之會員代表親自參加投票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份證明,經與會員代表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選票,進入簽選會場。
第六條:出席代表應配合理、監事任期定期改選,連選得連任,其遇有缺額時,不得辦理遞補,但其缺額已達轄區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任期尚足一年,得依本辦法辦理補選之。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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