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業界朋友、會員 請注意!--- 原『經濟部工業局』已升格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若您需要申請冷凍空調業許可、重新許可或其他變更事項時,採用郵寄辦理者,應檢附書件,依序裝訂掛號郵寄至(54003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4號)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收,繳費請用郵政匯票,抬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請遵守《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保障合法業者的權益與大眾安全!根據第19條規定: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已被處以停業、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者,不得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業務。違反規定者,將被勒令停業,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不遵守規定繼續營業,還可能面臨按日連續處罰。 訓練承諾-->>本會承諾全體學員皆能獲得有系統的專業訓練,提供良好的師資與訓練資源,使學員能確實有效率地學習專業知識與技能,順利取得相關證照,成為冷凍空調業界之專業菁英。 訓練政策--->成為冷凍空調界之標竿訓練機構+籌劃冷凍空調產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提昇從業人員技術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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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聯絡處管理簡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四十七條及第十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絡處之設立轄區劃分為北部(台北縣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市、花蓮縣)、中部(台中縣市、彰化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南部(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台南縣市、嘉義縣市)如有外島加入會員分配連江縣(馬祖)屬北部,金門縣屬南部,經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設立之(廢止亦同),惟轄區遼闊及會員家數過多得視需要分區設立連絡處。
依本會第七屆第二次理事會決議通過已設立「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部連絡處及南部連絡處」,北部仍暫由本會服務會員。
第 三 條    連絡處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承本會之督導處理會務,其依本會各相關規定行之。
第 四 條 各連絡處承轉本會發給所屬會員公文,自文到日起不得超過三工作天。
第 五 條 各連絡處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協助引進國外及推介國內等最新冷凍空調學術技能,並辦理同業工程技術人員訓練事項。
(三)同業間情感之聯繫與各事項之調處。
(四)協助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服務事項。
(五)協助會員合法權益之爭取及維護事項。
(六)有關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事項。
第 六 條 連絡處所轄屬會員之入會、退會或變更事項,均依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本會辦理登記之。
第 七 條 連絡處應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選出依一定會員家數,按比例分區選舉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以下簡稱出席代表),任期三年為一任,並呈報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配合本會民國九十九年度開始實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區選舉辦法及本屆理監事任期,故本年度各連絡處所選出之出席代表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本款於正式實施日二年後自動廢止)
第 八 條    連絡處為加強服務會員,當屆理監事產生後四十五天內就轄區會員代表中選舉委員若干人,含連絡處本會現任理監事為當然委員,以不超過27人採奇數制均為無給職,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會務相關事宜。
第 九 條 連絡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必須為本會常務理監事)、副主任委員一人、財務委員二人。由委員就轄區連絡處常務理監事中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暫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若副主任委員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若連絡處無法如期選出新任主任委員時,本會應限期重新選舉,仍無法完成選舉時,則由本會指派該連絡處委員其中一人代理。
第 十 條 主任委員及委員其任期以三年為一任,委員得連選連任,主任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一 條 連絡處出席代表及委員選舉方式依本會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分區選舉辦法第五之一條規定事項辦理。
第 十二 條  連絡處得設文康組、 財務組、秘書組等分組服務轄屬會員,其組長,組員由各連絡處委員會聘任。
第 十三 條 連絡處會議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四 條 連絡處轄屬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開,以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出席行之,應扣除停權處分之會員計算。委員會會議之召開,以委員人數出席過半數出席行之,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十五 條 連絡處轄屬會員代表應出席每一年一次之轄屬會員大會,如不克參加得以委託書委託有會員代表資格者代理之,但委託報到不得超出親自報到人數二分之一。
第 十六 條 連絡處轄屬會員之義務及權利如下:
(一)遵守連絡處各項會議決議案。
(二)擔任各連絡處指定之職務及任務。
(三)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會員均得參加連絡處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十七 條 連絡處經費來源:
(一)本會暫付款。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十八 條 連絡處得視事務之繁簡設置秘書1人、幹事若干人(委員不得兼任),其任免、薪資等依各連絡處委員會通過約僱之。
第 十九 條 連絡處經廢止或解散後其剩餘財產全部收歸本會。
第 二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二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